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光荣的老党员。1982年,经韩桥村党支部研究同意,并报原大港镇人民政府批准,任命我王菊兰为韩桥村妇女主任。至今仍在此岗位上为计划生育与妇女工作而努力奋斗。
2005年10月19日早晨,我在去村委会上班的途中遭遇车祸,伤情被鉴定为2个十级残废、2个九级伤残,直接治疗费8万元。
过去,不管工作中遇到多大困难,我都坚持过来了,因为有组织为我撑腰。如今,当我遭遇不幸时,我多么希望组织能继续给我关心和爱护啊!然而,却被无情地拒之门外,我的心真的都要碎了。我作为一个普通的农村妇女干部,在遭受3次大手术痛苦的同时,还得承受经济上的压力,这公平吗?
编辑同志,我认为,我的遭遇不仅仅是我个人的事。全省全国不知有多少个像我这样的村妇女干部,不知道有多少个勤勤恳恳的村干部,万一他们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岂不是要和我一样默默忍受痛苦和压力吗?我急切希望贵报能为我们这些农村妇女主任,为广大的村干部呼吁,早日合情合理合法地解决我们的后顾之忧。
镇江新区大港村街道韩桥村委会妇女主任:王菊兰(文章有删节)
记者调查<<<
本报记者对王菊兰反映的情况进行了多方的了解与核实,并了解了事情的基本经过:2005年10月19日早晨8时许,镇江新区大港村街道韩桥村委会妇女主任王菊兰,乘坐村委会会计吴某的二轮摩托车上班,途中与某公司运输车辆发生碰撞,王菊兰受到伤害。
五一前夕,记者来到王菊兰家,她告诉记者说,出事后,她的腿就落下了残疾,现在每天都到外面走动走动,一来锻炼自己,另外也可借机排遣一下心中的愤懑。王菊兰向记者出具了她住院期间的治疗费用明细记录复印件,累计有8万多元。除去肇事车辆所属单位赔偿的4万多元,剩下的全是自己承担,这大部分是向亲朋好友借来的钱。为了有正当的理由向村委会提出经济补偿要求,王菊兰于2006年10月27日向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不料,当王菊兰满怀希望寻求法律依据时,却接到了《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
为了从法律途径讨回医疗费,取得经济补偿,王菊兰于2007年1月22日起诉至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把大港村韩桥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韩桥村民委员会给付医疗费、生活护理费等费用。3天后,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王菊兰的起诉。
遭受一次次打击的王菊兰悲伤地对记者说:“如果我不是在村委会工作,而是在一家企业,像我这样的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现在,只因为我是村干部,是在村民自治组织服务,难道就没人管了吗?”
律师观点<<<
镇江市十佳律师刘桂生:村干部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的案例已遇到很多起。单从法律依据上来看,1998年11月4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上没有“工伤”问题的明确具体规定,法院的判决是要有依据的,从王菊兰的个案来看,法律并无过错。如何处理村干部“工伤”问题,确实是法律的一个空白点。
从法理上讲,村委会应该参照有关法律条文来处理工伤问题。村干部是千头万绪的“三农”工作最基层的践行者。“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把村干部比作这根针是再贴切不过的了。村委会是自治组织,但这个组织不是游离于法律之外的组织,也绝不是脱离党和政府领导的组织。村委会自治的目的是为了给“三农”有更大的发展空间,上级党委和政府应积极引导村委会制定完善的村规民约,这样的自治才能真正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才能真正达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的。这样的自治也才能对“三农”工作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如果在自治过程中,出现有悖于法律的事情,我们的上级党政部门不及时加以正确引导,势必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法律空白点。长期下去,最终必将影响“三农”工作的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 张成磊 曹友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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