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晓亮)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规中虽然有信息公开的原则,但谁来公开、对谁公开、怎样公开以及不公开怎么办等问题,一直缺乏可操作性规定,给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造成了巨大障碍。
昨日,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严重污染企业不公开环境信息
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要求,环保部门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环保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这些企业的名单。
这些被公布名单的严重污染企业,应当在所在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自己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办法》明确规定,企业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借口,拒绝公开这些环境信息,并要在公开的同时,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有权对企业公布的环境信息进行核查。对于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为,环保部门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将被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
给予表彰和奖励
据悉,国家还鼓励一般污染企业,通过媒体、互联网等方式,或者通过公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的形式,自愿向社会公开本企业的环境信息。对于自愿公开环境信息的一般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还将给予奖励。
公开信息内容应包括:企业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企业年度资源消耗总量;企业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企业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自愿公开企业环境信息、且模范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环保部门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开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