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发改〔2007〕695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经依法批准,由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非企业组织实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须按规定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此范围之外的,各发证机关不得发放《收费许可证》。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直接实施收费的单位办理《收费许可证》正本;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单位,由符合规定的领证单位统一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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