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就业立法:水至清则无鱼?
正在讨论的《就业促进法》草案和《劳动合同法》草案被认为自相矛盾。
撰稿/汪 伟(记者)
中国20年来的高速发展是建立在就业密集型产业之上的。
与此同时,争议和批评一直与这两部草案如影随形。华东政法大学的董保华教授认为,同一班底起草的《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草案互相矛盾,正在讨论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如获通过,非但无助于促进就业,反而会对就业起抑制作用。
两部法律自相矛盾?
董保华教授与中国人民大学的常凯教授曾因立法思路的严重分歧而在媒体上展开争论。2006年,这场争论由于外资企业的高度关注及其随后展开的游说活动而引人注目。《就业促进法》草案公布后,董保华再次激烈批评。
“劳动合同法草案的思路是让企业而非社会承担安置老、弱、病、残的责任;而就业促进法草案的思路是让政府而非市场承担促进就业的责任。”董说,“这是一种本末倒置的制度安排。”
《就业促进法》草案受到的批评集中在“条文过于空洞”,批评者认为草案仅宣示了促进就业的决心和意愿,但技术手段和惩戒措施所占的比例太小。而董保华认为,《就业促进法》的根本问题在于不合时宜的立法思路:强调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时忽略了市场的作用。
他认为中国正面对1970年代知青返城和1990年代国企工人下岗以来的第三次就业高峰,但草案背弃了中国应对前两次就业高峰时积累的成功经验。
按照董保华的描述,中国能够成功应对知青回城和国企工人下岗这两个就业高峰,是因为采取了灵活的用工政策,并且容忍了各种形式的灵活就业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所谓灵活的用工政策,在1970年代末和1980年代初是“三结合”就业方针,这一政策打破了1949年以来城镇人员就业全部由国家安排的框架,并且促进了形形色色的集体和个体经济的发展。而1990年代当中国面临大规模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难题时,采取了同样灵活、不正规但富有针对性的解决方式,董保华称之为“隐性就业”。“隐性”是因为大量下岗工人从事临时性的或者不稳定的工作,许多人没有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不被统计在就业人员之内。
董保华呼吁应在《就业促进法》中添加灵活就业的条文。“尽管《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提到了‘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但是这一规定毕竟过于原则。”他说,“难以置信,一部以促进就业为宗旨的立法基本没有涉及灵活就业的具体形式。”
他认为,草案起草者刻意回避提出促进灵活就业,因为灵活就业虽然在解决就业问题上行之有效,但往往缺乏标准和正规的劳动合同,因此与《劳动合同法》草案相冲突。
在他看来,冲突的根源在于《劳动合同法》草案要求任何形式的用工都必须签订正规、标准的劳动合同,这一要求过于严格。
董保华在一篇文章中引用一组数据说,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占到中国城镇就业总量的45%以上;这些就业形式大多缺乏正规标准的劳动合同的约束。他认为,灵活的劳动关系降低了市场的成本,使其能够容纳庞大的就业人口。一旦《劳动合同法》草案对此严加规制,就会抑制就业。新民周刊
[1] [2] [下一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