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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炸伤眼睛 法官化解矛盾

  参加朋友聚会时乐极生悲,点燃烟花爆竹时发生意外,导致左眼炸伤。“五一”节前,经过金山区人民法院精心化解矛盾,双方握手言和,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烟花公司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万元,外来务工人员朱兴(化名)当庭拿到了补偿款。

  聚会酿悲剧

  2006年2月17日,江苏省兴化市来沪人员朱兴为了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到上海市日用杂品鞭炮烟花公司的经销点购买了8只高升等烟花爆竹。

  当晚7时许,朋友们玩到兴头上,一起燃放鞭炮爆竹庆祝。当第3只爆竹点燃后升空到2米时突然发生爆炸,在旁边观看的朱兴来不及躲避,左眼被炸伤。

  事后,朱兴到当地和南京等多家医院治疗。南京医科大学眼科医院诊断为“左眼球爆炸伤,左眼外伤性牵引性网膜脱离,左眼白内障”。为此,他两次住院治疗。

  证据遭质疑

  2007年2月7日,朱兴向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海市日用杂品鞭炮烟花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2.7万余元。

  3月13日,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结论为“左眼球爆炸伤致视网膜脱离、玻璃体积血、白内障,评定为十级伤残”。

  由于朱兴眼睛被炸伤那天没有将爆炸的爆竹残余物保存,也没有马上去医院治疗,只是用了些消炎药,一直到第4天才到当地的医院治疗。为此,被告在庭审时提出质疑,原告没有在当天去医院就诊,没有证据证明他是使用了自己销售的烟花爆竹而受到伤害的。而且原告提交诉讼的爆竹是2007年生产的,是为了起诉需要重新购买的,这种爆竹上海许多地方都可以买到,不能证明是从该公司购买的。

  补偿2万元

  尽管证据对朱兴并不太有利,为化解矛盾,考虑到他的不幸遭遇,金山区法院的法官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被告终于同意,一次性补偿原告人民币2万元,并在当庭交给了法院,由法官将补偿款交到原告手中。

  通讯员徐永其本报记者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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