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费用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遂判决不予主张
本报讯妻子背着丈夫打胎,起诉离婚时还向丈夫索赔打胎费2000元。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认为打胎费的发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笔费用应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遂在日前判决不予主张。
法院透露,钱刚和孙亚在去年12月举行了隆重的结婚典礼。新婚仪式刚过,两人就因性格不和而发生家庭矛盾。结婚典礼才过10天,孙亚到医院实施人流手术。随后不到两个月,孙亚一纸诉状递到法院,以“丈夫殴打和持刀威胁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主要理由,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准许他们离婚。
法庭上,孙亚称有4笔外债,涉及1万多元,要求夫妻二人共同分担。她提交了借条等证据,其中一张2000元的借条惹恼了钱刚——孙亚称这笔钱是她在做人流手术时向别人借的,而且她手中还有实际发生的医药发票1000元。
钱刚很愤怒。他称,妻子打胎根本未同他商量,背着自己擅作主张,剥夺了自己作父亲的权利,这是他无法容忍的。这是妻子的个人行为,与家庭无关,他不同意负担这笔费用。
法院认为,孙亚借的2000元打胎费,因钱刚否认,而且孙在借款前也未告知丈夫,法院认定这笔借款不属于夫妇共同债务。至于1000元打胎手术费,就算是孙的单方行为,这笔钱也应该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支列。因为打胎费用已经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孙要求丈夫承担打胎费的理由就不成立。
法院还透露,经调解双方仍不愿和好,法院判决准许二人离婚。
(当事人均为化名)
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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