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李寰)1996年,内江人张志明以50万元的价格从朋友刘勇手中购得一套房屋。刘勇将房产证直接交给张志明,给张志明写了一张收条:收到卖房款50万元,证已经交给张志明,过户手续由张志明办理,费用自负。
1997年4月,张志明意外身亡。2004年6月,张志明的母亲吴莉华发现产权证上的名字不是儿子张志明,而是刘勇。而刘勇在2000年也因故身亡。吴莉华赶紧找到公证处要求继承儿子的遗产,而这时有人告诉张母,称刘勇的妻子陈小英正准备将这套房子处理掉。
吴莉华随即到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锦江区的这套房屋的房屋产权属于她本人和孙子。2005年11月,法院开庭审理这起房屋产权归属案件。庭审上,陈小英提出刘勇没有权利单独处理这套房屋。陈还辩称产权证丢失了,说刘勇于1997年到相关部门补办了一份产权证,并当庭出示了这份补办的产权证。
锦江区法院和市中院做出的两次审判,均认定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志明的母亲。随后,陈小英向市中院申请再审。今年4月底,中院启动再审程序,法院查明原二审判决生效以后,张志明的母亲已经到成都市房管局办理了争议房的权属变更登记,将争议房的所有权人变更为张母本人。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这套房屋的所有权人是张志明的母亲。(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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