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汪权通讯员杨志艺)近日,海沧区某村的一位村民小组长因为非法转让农用地使用权,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林某原来是海沧区海沧镇某村第九小组组长,2004年下半年,他多次组织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商定,将该小组管理使用的刘埭海田(系农用地,面积为16472.60平方米),以人民币144.7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等人作为私人办学场所,先后收了人民币95万元。
海沧法院认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他参与的众多村民小组成员,作用较轻,犯罪情节轻微,不宜作为共犯予以追究,但非法取得的赃款将被依法追缴;已冻结在案的赃款人民币32.36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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