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玮通讯员余勇)买来啤酒放在家里,不料酒瓶爆炸伤及脚踝。王先生与酒厂对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故起诉至虹口区法院,要求酒厂赔偿医疗费等各种费用共计12万余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给付王先生1万余元。
去年夏天,王先生买回啤酒后随手放在厨房地面,后在行走时不慎带倒一瓶,啤酒瓶发生爆炸,造成王先生胫部肌腱断裂。
被告辩称,酒厂使用的“B”字啤酒瓶经检测是合格产品,之所以发生事故,是因为王先生踢倒了啤酒瓶,啤酒瓶本来就是玻璃制品属易碎品,更何况又与厨房的地砖这一坚硬物相碰。酒厂在啤酒瓶商标标贴上已明示“切勿撞击、防止爆瓶”,现在是原告自己不慎才造成事故发生,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啤酒瓶的质量标准GB4544-1996规定,玻璃啤酒瓶必须具有“B”字标记,一般使用期限为2年。2年虽非国家强制规定,但连续回收使用,啤酒瓶强度就会降低,存在安全隐患。涉案啤酒瓶是使用期已超过2年的回收瓶,被告无证据证明该瓶经过2年的反复使用后,还是安全合格的产品,故酒厂方面应对其产品缺陷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然而,对啤酒瓶受力于人为原因发生爆炸和自爆造成的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的确定,是不能等同的,王先生不慎将啤酒瓶踢倒,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故王先生自身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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