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雇主家工作第二天,保姆因用火不慎致家中失火,老人一氧化碳中毒死亡。老人的3个子女将保姆和家政服务公司告上法庭。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日对此案宣布改判,介绍保姆的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被判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
这是法院首次确认家政服务公司在事故中的责任。这意味着,今后在类似的诉讼中,家政服务公司如果证明不了自己推荐了合格的保姆,将难辞其咎。
保姆到家第二天就出事儿
这起惨祸发生在2003年,陈女士三姐弟到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聘请了38岁的家政服务员董某,照顾其85岁的母亲。第二天上午,陈女士姐弟看望母亲时,却发现屋内发生火灾,母亲已死亡,保姆董某也昏倒在地。
后来据董某讲,当时她正在厨房做早饭,不慎将灶台旁的毛巾引燃。正在这时,老太太有事叫她进屋,她顺手拿着引燃的毛巾跑进老太太的屋子,并随手将毛巾扔在沙发上,由此引起大火。消防部门认定,火灾原因系董某用火不慎所致。
三姐弟了解到,在失火后,董某没有打电话、没有报警、没有喊人,也不知道该如何救火,甚至连厨房的燃气灶阀门都没关,直到消防队员赶到,才将总闸关闭。陈女士后来才知道,第一次从乡下进城的董某只在服务中心接受了一天的简单培训,就被作为合格的保姆介绍给雇主。
陈女士清楚地记得,当时家政服务公司介绍说,这些家政服务员都是经过了家庭服务培训的。可是到了家她却发现董某根本不会使用电器、煤气。
让保姆赔偿实为一纸空文
案件一审判决董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没有认定服务中心的责任。陈女士拿到一审判决后告诉记者,这是一纸无法兑现的判决,因为来自偏远农村的董某并没有支付能力。
“当初就是为了有保障,我们特意到全北京最正规的家政服务公司聘保姆。”陈女士说:“服务中心在简介中广而告之,已对家政服务员进行了必要的培训。现在出了事,服务中心却说根本不具备实际培训条件,也没有培训义务。在服务中心花钱聘请家政服务员与在马路边上找保姆有什么区别?”
“就业准入取消”成挡箭牌
家政业实际是一项责任和风险极大的行业。
今年2月7日,北京市通州区某住宅小区一户居民家,家政公司所派保姆独自在家照看一名两岁女孩发生意外。据保姆事后称,她看见孩子在沙发上蹦跳、跌落,头部着地、昏迷。随后,孩子被送往医院。2月8日凌晨,孩子死亡。孩子父母认为是保姆的失职,造成女儿死亡,因此向家政公司提出了50万元的索赔要求。
对于任何一个依靠打工谋生的家政服务员来说,稍大一点数额的赔偿都是无法承受的。而家政公司在事故中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没有明确的说法。
据了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就出台了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家政服务从业员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可在2002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又取消了家政服务员的就业准入。家政公司以此为挡箭牌,说“中介没必要培训保姆”。
为什么判家政公司担责?
“家政公司必须提供合格的保姆,这已经成为司法界的共识。”曾为陈女士代理官司的田爱京律师认为,这个判决明确了家政公司的义务,是一个“司法上的进步”。
法院此次判决明确指出,“虽然国务院已于2002年取消了家政服务业的就业准入制度,但家政服务员的《国家职业标准》依然是家政服务员服务能力的衡量标准,也应是服务中心的培训标准。”
法院认为,服务中心所作的宣传、承诺,在用户中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和信任度。但服务中心在履行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上却存在瑕疵,而且在向陈女士介绍和推荐董某时未说明相关情况,没有严格履行居间人应承担的义务,所以服务中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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