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骑摩托车撞上因故障停在路上的无牌车后被另一辆过往车辆轧死,而肇事车主至今仍逍遥法外。认为公路上的监控设备没有正常运行,导致案件无法侦破,死者父亲齐某将密云县公安局推上被告席。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维持原判决,依法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2005年10月7日晚,齐某之子小齐驾驶两轮摩托车载着伍某行驶到密云县101国道庄头峪村路段时,恰好有一辆无号牌、无厂牌的农用三轮车因故障在道路中心西侧非机动车道停放。摩托车右前部与农用车左后角接触,齐、伍二人摔倒在道路上,两轮摩托车严重损坏。小齐不幸被过往车辆碾轧致死。警方在现场勘查及调查过程中,始终没有查到农用三轮车车主及驾驶人的相关情况,对碾轧小齐后逃逸的车辆进行调查也未果。
齐某认为,公安局在此次事件中存在严重过失,因在距其子死亡现场0.6公里处的监控设备没有正常运行,导致案件无法侦破。如果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就会发现疑点。公安局不应以监控设备不具有监视等功能为由推卸责任。公安局具有维护公路正常运行、依法清除公路上障碍的职责,因该局工作不负责任,导致农用三轮车在公路上违章停放,成为涉案事故的真正起因。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给予其赔偿损失。法院认为,该公安局所属交通大队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定职责。101国道密云县庄头峪村86公里处设置的超速监测设备是监测违法超速行驶车辆的专用设备,不具有监视和实时录像功能。齐某所称的公安局未依法履行清除公路障碍的法定职责,以及超速监测设备未正常使用等原因,并非是造成涉案交通事故不能侦破的必然原因。据此,市二中院终审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驳回了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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