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消息记者昨天从税务部门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解释,车改后,为员工报销的用车费用一律计入工资总额。根据相关文件规定,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南京地税人员告诉记者,自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定额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也就是说,为员工报销的用车费用要与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一并计入计税工资总额中,年终实际取得的工资总额超过上述计税工资标准的,在计算相关税收时必须做纳税调整。(吴蔚杨明晓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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