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直接责任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刑
童某挂靠在建筑企业承接到一个隧洞工程,由于错误使用没有爆破资格的放炮工,酿成三死两伤的爆炸事故。昨日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认定3名直接责任人构成重大事故责任罪。
违规作业导致早爆
法院查明的证据显示,2005年9月16日凌晨1时,我市迎龙湖饮水工程颜家嘴隧洞出口段约570米处,李某等人正在打炮眼进行掘进施工。突然传来爆炸声,紧接着隧洞内传来“救命”的声音。
工人谭某和马某称,他们和其他工友跑进洞里,把满脸是血的工友背出来,结果3个工友死亡,2人受伤。调查组的调查结论是:放炮工人违规作业导致雷管炸药速燃早爆。
后来法院认定,3名死者和2名幸存的炮工都没有爆破资格证,5名炮工都是无证上岗。
辩称不是犯罪主体
证据还显示,该工程名义上是重庆南湖建设有限公司承接的,但该公司的内部承包合同显示,童某是挂靠在南湖公司接的该工程,并按工程造价支付2%的管理费。童自主建立工程项目部,任项目经理。
童接到工程后,又与陶某签订内部承包协议,陶负责组建施工三队,负责组织工程出口端的施工和管理。陶成为项目部副经理和施工三队队长,分管安全生产。随后,陶又介绍何某到工地负责施工现场,何担任施工三队副队长。检察机关认为这三人是直接责任人员,一并起诉到法院。
法庭上,童称他只是项目负责人,不是项目经理,而且事发后他已尽全力善后。童的律师也称,他不是南湖公司的职工,不符合这起责任事故的犯罪主体。陶称,他只是协助童承接工程,他和童的分包协议并未实际执行。而何更觉得冤,他称自己既不是负责人,也不是副队长,也没有收到过任命书,自己只是带了放炮工到工地。
酿成恶果领导有责
法院认为,童、陶是项目经理和副经理,理所当然是直接责任人;何负责施工现场和招收炮工,也应负直接责任。三人明知爆破应具备一定资格,并经培训才能上岗,但在招工时松懈安全意识,未审查新工人的爆破资格,未培训就上岗,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因童案发后表现好,赔偿积极,被判刑1年6个月。因童还在受贿犯罪的缓刑考验期,法院决定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4年。陶、何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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