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长安区法院一审维持强制拆迁决定
檀武振本不打算请律师的,因为这个案子非常简单,他觉得凭自己的法律常识,就该胜诉。
檀武振:“后来发现,不请律师不行,阅不了卷,当时就请了有权威的河北政法学院的两个教授,专门研究行政法、民法的专家刘江格、张开恩代理这个案子。”
法律专家把诉讼的核心放在“执法主体资格”问题上。
张开恩:“法院判拆迁办行政违法,一条就够了。”
这一条就是《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第20条:
市区内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裁决作出拆迁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并用书面形式通知被拆迁人,逾期不拆的,由市政府责成拆迁主管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拆迁。
据此,长安拆迁办甚至是长安区政府都无权作出那份强制拆迁决定。
但在2000年3月21日,一审行政判决出来,维持长安拆迁办的那个决定。
“本院认为: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之规定,石家庄市长安拆迁改造办公室是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权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被告向原告檀武振送达强制拆除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檀武振:“什么是揣着明白装糊涂?这是单纯办案水平低的问题吗?我翻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也没找到这么一条规定,法院判决钉是钉、卯是卯,能笼统地说据某某之规定,不引具体条款就判决?糊弄小孩哪?!”
张开恩:“上次伪造的送达,这次不能用了,长安拆迁办又在法庭上编造了一个送达日期,称其是在作出决定的当天将决定书塞进檀武振家门缝的,还当庭宣读了两位见证人的书面证言。”
记者看到了这张书面“证明”:
1998年12月10日,我受长安区拆迁办的委托,同办事处一综治员一起到范村范安街28号檀武振家送达《拆迁决定》,当时因檀家无人,而我们又有其他工作急办,故将《拆迁决定》塞进檀武振家门缝中留置送达。
1998年12月14日
写这个证明的是长安区原青园街办事处领导康某。
2007年4月10日上午,记者找到他本人。
康某:“是我写的,当时拆迁办主任张玉柱找到我,让我写的,签着名呢,应视为送达。”
记者:“那你真去了吗?”
康某:“我哪有时间去,应该是办事处另外两个人去了吧,范村当时归我们办事处管。”
张开恩:“他就是说真去了也无效,民诉法第79条留置送达有规定,只有见证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才合法有效,而长安拆迁办根本就没有送达回证。”
一审庭审时,长安拆迁办出示了一则“工作职责”。其中第四条有这样的表述: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被拆迁人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面还有长安区一副区长“同意”的签字。
张开恩:“工作职责既不是法律、法规,又不是细则,怎么能作为自己有权强拆的依据?区拆迁办是拆迁安置的具体执行人,根本没有审批拆迁的权限。另外,强制拆迁不存在申请复议问题,国务院、河北省以及石家庄市有关拆迁规定,在强制拆迁问题上均没有‘可以申请复议’的规定。而长安拆迁办强制拆迁决定中却称,如檀武振对本决定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市拆迁改造办公室)申请复议。”
4. 官司赢了,人却输了
官司打到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
2000年8月3日,石法行终字96号判决书下来。认定“长安区拆迁改造办公室对檀武振私房作出强制拆除决定超越了职权,在适用法律方面,仅写明了依据《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没写明具体条款,属适用法律错误,标题将檀武振写为檀振武在没有更正的情况下应认定为事实不清;在程序方面,决定是在檀武振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塞入门缝,送达方式无法律依据。”
综上,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撤销长安区法院一审判决;
撤销长安区拆迁办《关于对檀武振私房进行强制拆除的决定》。
拿着判决,檀武振找到长安区拆迁办,要求赔偿。
但长安拆迁办的态度依然强硬。强硬的理由是,檀武振的房屋在拆迁红线范围之内,“强制拆除决定虽被撤销,但范安街副28号房屋必须拆除是合乎规定,不可避免的。”
檀武振:“我和我女婿连着去了两趟,找到拆迁办主任乔勇。他(指乔勇)说,工作是上级领导让干的,房子是法院拆的,我赔你的,谁赔我的呀?
他们的意见是,错就错了,重新给安置补偿。”
具体是什么样的合理的补偿呢?
2001年3月7日,长安拆迁办答应给檀武振两套裕东小区住宅房屋;一套是7楼2居71平方米,居住面积35平方米,一套3楼1居48平方米,居住面积21平方米。
檀武振:“当初给我4套金马小区安置房,我都不同意,两年过去后,就补这些,我当然不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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