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飞)本报在国内率先披露的押金利息问题(详见2007年5月7日本报A1版《游客质问旅行社押金利息哪去了》)引起国内旅游同业及游客的极大关注,记者日前在旅行社营业点查访时发现,有部分市民开始在交押金时要求旅行社退款时要支付利息收入,但均遭到旅行社一致拒绝。
某旅行社昨天首次表态称,以现金方式缴纳的出境游押金,不仅仅没有利息收入,旅行社还要支付保管现金的相关费用!对此,深圳大学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郁龙余认为如何保管出境游押金游客管不着,但旅行社必须支付利息。
记者在最近几日的访查中发现,市民的维权意识明显增强,在不少旅行社的营业点里,索要利息的市民比比皆是。
5月9日上午,在公园前某旅行社营业门店里,记者碰到了一对70岁左右的老年夫妇,他们报名参加了6月中旬出发的欧洲多国12天联游的旅游团。他们显然已经不是第一次出国旅游了,“交10万块钱的押金没问题,”老太太询问营业人员,“这一个月的利息能不能给我们?”“对不起,我们是不支付押金利息的。”老太太的要求遭到营业人员婉拒。
某旅行社有关负责人表示,游客如果将押金以现金形式上交,他们一般是采取保险箱封存的方法,将钱交由押运公司保存。当客人参团回来,押运公司又把钱押送回某旅行社的总部,再返还给客人。“不仅没利息收入,每个月还要向押运公司交1000元的保管费。”
对于转账的方式,该负责人也表示没有从押金中获取利息收入,“客人把押金转账到旅行社的账户上,当返还押金时,旅行社通常会委托银行将押金从旅行社的账户转账到客人的账户,而利息也会同时转入客人的账户。”
“旅行社是否应该收押金找不到法律依据,但旅行社应该支付押金利息是有法律依据的,”昨天,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周邦慧告诉本报记者,“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质押人的要求下,保管有价证券质押物的单位或个人,要支付质押期间有价证券的股息、红息或利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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