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通讯员 严剑漪 记者 刘建
两年前被两个陌生男子劫人劫财又劫车的潘女士至今难抹心头阴影。今天,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法庭就这起沪上备受关注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潘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
2005年11月的一个深夜,潘女士在小区地下车库停车时,被两名陌生男子劫持。歹徒将潘女士捆绑后扔进她的汽车后备箱内,开往南京。
“小区门禁系统记录显示,我这辆车进小区是深夜11时,歹徒开车出小区是11时6分,六分钟里换了一个男人开车,小区保安怎么一点没警觉?”潘女士事后回忆当时的情景时仍愤愤不平。
潘女士在法庭上认为,万邦物业在提供的物业服务中严重失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犯罪,导致两名陌生男子轻易将其劫持离沪,并将她所携现金、银行卡等财物全部劫走,尤其对她的精神造成巨大伤害,故要求万邦物业赔偿她现金、银行卡、医药费、精神损失费等各类损失共计七万八千余元。
被告万邦物业则认为,潘女士所述的案发经过在案件未侦破之前,真实性难以确认,潘女士遭绑架完全属偶然事件,具有不可预见性,超出了被告在正常物业管理中的能力和控制范围。被告不存在过错,也不是加害人。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绑架潘女士的两个陌生男子目前尚未抓获,其被劫的两张银行卡已被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提款及消费合计一万九千余元。
法院判决认为,虽然本案所涉的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但原告潘女士所述案发事实,有事发时及事发后公安机关所作的报警记录、被劫轿车查扣发还证明、异地取现和消费证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其提供的证据已达到民事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提出的“原告所述事实真实性难以认定”之说。
法院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被告万邦物业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但其不能提供案发当日地下车库主出入口车辆、人员进出的监控录像,也没有提供物业公司对地下车库定期巡视、门岗执勤的书面记录,可见被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确有瑕疵。客观上给犯罪的实施带来了一定便利条件,故万邦物业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过错程度以及小区的物业收费标准酌情确定。
本报上海5月1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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