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先生看中了一套商铺房,为保险起见,他委托一家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希望在签合同时让律师把一下关。可没想到,花钱请来的律师未尽最基本的审查义务,导致付先生的房屋首付款28万余元被骗。去年10月19日,闸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赔偿付先生人民币7万元,退还服务费3000元。律师事务所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购商铺请人“把关”
2004年7月,付先生得知坐落在凯旋路上的一大厦商铺正采取售后包租的形式对外销售。
商铺出卖人“房产公司”承诺,自己已和包租商订有包租协议,只要买家购下商铺,即可将商铺出租给包租商。而付先生也正是看中了商铺售后包租的巨大利润,决定购买商铺。
当月23日,付先生与一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一份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律师事务所对购房包租作见证,为此他支付了3000元服务费。当日,律师事务所指派2名律师与付先生一起到商铺售楼处,与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价款72万元,首付款28.8万元,但合同上仅印有房产公司的字样,无该公司盖章。
随后,付先生又与包租商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律师出具了见证书,载明租赁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等,合法有效。见证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见证书上盖章。之后,付先生陆续将房款28.8万元交给了包租商。同年8月16日,付先生收到盖有房产公司公章的收款收据。
包租商携款而逃
让付先生想不到的是,包租商竟是个骗子,利用包租商铺之机,私刻房产公司公章,在收取了付先生等人买商铺的首付款后携款而逃。
付先生赶紧向法院起诉房产公司及包租商,要求返还购房款。2006年5月17日,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认为“房产公司”收取付先生房款28.8万元的行为系包租商涉嫌犯罪的行为,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了付先生的起诉。
付先生遂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审查义务,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自己正是基于被告对买卖合同及租赁合同作出的肯定意见,才支付了首付款。综合房款损失及预期的租金利益,请求判令被告酌情赔偿损失14.4万元,退还服务费3000元。
律师事务所违约
法庭上,被告律师事务所辩称,付先生房款被包租商所骗,是其自身原因所致。该款被骗也不属于损失,付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有关债务人主张权利。被告见证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及担保人主体确切,与房款被骗无关。被告只同意退回3000元律师费,不愿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原告购房包租作见证。但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应当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本案被告见证的租赁合同,出租人尚未与开发商签订合法的房屋买卖合同,更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故租赁合同的效力待定。但被告却见证认为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违反了对见证行为合法性审查的法定要求,当属违约。原告应当知道房屋的出卖人是房产公司,却将购房款支付给包租商,导致其无法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利,责任在于原告。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原告的购房款是被包租商所骗,虽然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追赃来挽回原告的损失,但存在赃款不能或不完全能追回的风险,故原告被骗的房款可以认定为损失。被告的违约行为与原告的损失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报记者江跃中通讯员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