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药品直接关系到人民的健康和生命,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增进药品疗效,保障人们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国家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有关药品的生产、销售及其监督管理都做了详尽的规定。比如,在《药品管理法》第33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
假药能够长久的在市场流通,说明相关职能部门对药品管理没能起到应有的过滤作用,而法律本身也没有对那些生产、销售假药的不法分子起到应有的震慑和打击作用。
显然,假药走上销售渠道,其必经的途径就是来自药监部门的检测。一旦药品销售商拥有正规渠道的各种销售“合格证书”和“许可文件”,再指望其他旨在谋利的销售中间环节去加强检测或对检测真伪进行分辨,显然是不现实的。
而对于假药的最终使用者,即患者来说,他们根本就不具备识别真伪的能力。也就是说,如果上级药品流通检测环节出了问题,假药就很容易在市场上畅通无阻。现在假药“出事”了,应该受到惩罚的,恐怕也绝不简单的限于假药的生产者吧。
除了这样的生产销售环节的“黑洞”以外,法律手段的失灵,可能也是形成假药“流通黑洞”的重要原因。这并不难理解,一方面,即便在生产、销售环节,获得制假贩假的相关证据,也需要有侦查和强制力量的司法部门的强力介入;另外一方面,尽管我国现在有了最高刑罚为死刑的销售假药罪,但是,对于生产、销售假药者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最终往往只能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显然,这对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行为难以发挥震慑作用。
单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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