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的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决定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的一把手给予重奖,凡退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前5名的,给予重奖;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前移10名的城市,给予特大奖。奖励最高额度达到200万元。
该不该奖?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总则第八条明确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那么,该不该重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奖金是对超额劳动、显著成绩的报酬,重奖当然是对更加艰巨的工作、更加显著的成绩予以褒扬。一些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固然有诸多客观原因,但如果在经济发展的初始阶段,地方政府就及早将治理大气污染的事抓上手、抓出成效来,今日的治污工作恐怕也不至于困难到要祭出“重金悬赏”这一招了。
如果前人的“政绩漏洞”,后人拿来作为阵地碉堡,每前移一步,还能拿到红包,长此以往,循环往复,政府的奖金可能就在官员的更替中打了水漂,而这绝非环保法明确奖励的本意。
再说“重奖”的资金来源。世界银行钱多不多?世界银行行长的权大不大?可是他给女友加了点工资,就被道德委员会不依不饶,甚至问罪。而一个省级财政,想拿出钱来设巨奖,就立马出台一个奖励办法,纳税人事先是否充分知情?就算山西省是产煤大省,有钱,也不能以为拿卖煤的钱来奖励治污官员就是顺理成章啊。这“重奖”里头,公共财政决策的随意性着实令人忧心。
节能减排需要奖惩制度的保障,但必须事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做到有重奖就有重罚,并且要兼顾到政府主要官员的法定职责,以及其他官员、广大人民群众在节能减排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作用。否则,重奖之后,效果可能适得其反。(梁江涛江苏公务员)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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