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记者卫敏丽、田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14日公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殡仪馆是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机构。”另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严禁炒买炒卖公墓。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对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殡葬服务垄断经营、牟取暴利,侵害了群众利益;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了生态环境,个别公墓的经营者非法炒买炒卖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不仅损害了群众利益,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有些丧事活动影响了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维护公共利益,拟对现行条例作出完善。
征求意见稿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火化需要,制定建设殡仪馆的数量、布局和规模的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殡仪馆经批准设立后,应当依法办理事业单位登记。
根据征求意见稿,殡仪馆提供遗体运送、冷藏、火化服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费。收费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按照不营利的原则制定。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经营性殡仪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条件,经工商登记后,可以从事遗体运送、冷藏、火化以外的殡仪服务活动。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对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殡仪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索要或者收受财物。殡仪服务机构、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07年6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也可以直接将书面意见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信函方式邮寄的,信封上请注明“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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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炒买炒卖公墓
公墓经营单位应当凭用户出具的死亡证明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向没有出具亲属死亡证明的人提供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第二十一条)
要求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的用户不得向他人出让、转租墓葬用地或者骨灰存放格位。(第二十四条)
丧事活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
办理丧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公共管理的规定,不得占用城市街道、广场等公共场所停放遗体、搭设灵棚,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卫生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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