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5月15日电记者14日从省外汇管理局获悉,为配合黑龙江省内贸货物借道俄罗斯海运至我国东南沿海试点工作,国家外汇管理局专门出台配套政策,今后,凡是省内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均可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
据省外汇管理局负责人介绍,我国经与俄罗斯协商,双方共同提出了经牡丹江市过境至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东方港、纳霍德卡港装船,经日本海、黄海、东海至宁波、上海和广州港口的内贸集装箱和散货运输方案。
根据外汇管理配套政策,今后,凡是省内内贸货物跨境运输的,货主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费、保费等相关费用可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出境时海关将不验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出境手续,同时,承运人无需到外管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作者: 董建华 刘述波来源: 东北网-哈尔滨日报 编辑: 张昭 ( 张昭 的博客) 国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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