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
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07〕30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 录 项 目 |
适用范围 |
备 注 |
一、货物类 | ||
台式计算机 | ||
便携式计算机 | ||
计算机通用软件 |
京内单位 |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
服务器 | ||
网络设备 | 指交换机、路由器 | |
程控交换机 | ||
复印机 | ||
印刷设备 | ||
多功能一体机 | ||
一般办公用品: 打印机 传真机 电话机 扫描仪 投影机 碎纸机 照相机 摄像机 电视机 电冰箱 复印纸 移动存储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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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 | 指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 | |
电梯 |
京内单位 |
指单价在10万元以上 |
供暖锅炉 |
京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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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调机 | ||
办公家具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
建筑装饰材料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0万元以上 |
变配电设备 |
京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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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程类 | ||
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
京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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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类 | ||
汽车维修 |
京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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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 | ||
汽车加油 |
京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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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项目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2万元以上 |
会议服务 |
京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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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 |
京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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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办公场所物业管理 |
京内单位 |
指单项和批量金额在50万元以上 |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其中涉及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网络专用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港口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专业摄影器材、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海关专用物资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边界勘界和联检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金融系统专用设备及有价单证和凭证、救助船舶和直升机、执法船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救护车等特种车辆、缉私船、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
(二)工程类。部门确定的本系统单位公用房建设及修缮和装修工程。
(三)服务类。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部门自行采购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有关规定。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1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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