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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在帐篷里日夜保护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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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的耕地正在被毁坏,有关部门还不管不问 |
今年4月4日,本报以《谁剥夺了村民的土地经营权》为题,报道了浙江省瑞安市陶山镇霞林村100亩水田被村委会擅自卖给两家公司的事实。今年五一节前夕,记者再次来到霞林村被占水田现场采访发现,村民在水田边搭建了几个帐篷,“我们村民24小时守护着这块水田。”几位村民对记者哭诉说,“我们的地被弄成现在这个这样了,我们该怎么办啊?”记者发现,大部分被占水田已经被填埋上一层厚厚的沙石。
村民一方面用最传统手段的保护着自己的耕地,另一方面又不忘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当地有一些村民一纸诉状把村委会告上了法庭。目前,瑞安市人民法院已经决定立案审理。
“原告洪云旺与被告瑞安市陶山镇霞林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起诉书已收到。经审查,本院已决定立案审理。”在瑞安市人民法院(2007)瑞民初字第1631号受理案件及缴款通知书中,有这样的文字记载。
在起诉书中,村民洪云旺指出,霞林村村委会“未经本村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就擅自与第三人温州国新五金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应依法予以撤销。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发包方有维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义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
村民认为,村委会的作法严重损害了村民对承包田所享有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土地被卖之前未召开村民会议”,这是村民最大的不满,村民认为自己的土地被卖,有关部门采取了欺骗手段。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有这样的明确规定。
村民的承包田被村委会擅自出卖,原因就在于村务不公开、存在暗箱操作,部分村干部法制观念淡薄,监管不力,而这些因素又常常助长了村干部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村干部的违法行为,又往往冠之以“村委会”的名义。于是,自然就会出现“村民告村委会”。
那么,村委会是否具有主体资格?这一直是争论的焦点。现实情况是,现有的法律在规定村委会是否是诉讼主体上存在模糊概念和不确定性,有些地方法院对村民告村委会的民事案子,以不是民事管辖范围而不予受理;当村民提起行政诉讼起诉时,法院又以村委会是群众自治性组织为由而不予受理。
如今,霞林村村民告村委会,当地法院已决定立案审理。从完善我国法制程序的角度而言,“村民告村委会”无论输赢,法院对此案予以立案,其意义将远远超过案件本身。不难想像,此案将引发人们更多的理性思考。
村委会不应该成为“二政府”,也不应该成为经营性组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乔新生教授认为,村委会作为自治机构,不应该过多地担负公共事务,更不能随意处分村民的集体财产。在涉及到民权利的问题上,应该直接听取村民的意见,从制度层面真正让村民当家作主,而不应该由村委会包揽一切。否则,“村民告村委会”的现象将越来越趋于平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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