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日前下发关于调整天津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基准地价的批复;市国土房管局于今年5月6日公布了实施中心城区及各区县城镇新基准地价的通知。
市政府的批复文件明确,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包括中心城区、外围组团、区县城区、中心镇、一般建制镇镇区和各级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工业项目用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的评估确认价格、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所在区县最低级别的基准地价。
市开发区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照所在区最低价标准执行,保税区商业、居住、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所在区基准地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