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从5月28日起,个人信用情况将作为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审查材料,并将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存在的贷款月还款额,引入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
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将被核查个人信用报告。
个人信用报告中已存在的其他负债将纳入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计算公式,并将原公式中借款人或夫妻双方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调整为借款人或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决策和部署,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为分界线调整商品房住房贷款最高成数。购买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应支付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的首期付款,按照住房价格确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的70%。考虑到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需求,对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商品住房的,仍执行按照住房价格确定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价款的80%的规定。
此外,恢复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的20倍确定的贷款限额,借款人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小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最高贷款限额40万保持不变。
截至2006年8月底,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和贷款余额分别达250亿元和191亿元,天津市共有2.3万个单位的201万名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409亿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159亿元,归集余额达250亿元;累计向28.5万户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315亿元,贷款余额19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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