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遭诟病的政府采购价格贵,在《广州日报》近期推出的政府采购“价格门”调查报道中,我们终于看到了另类声音。媒体曾经报道过的某盲人学校买车事件的校方负责人表示:“个别媒体报道是失实的”,当时学校通过政府采购一辆面包车,中标的价格是37.2万元,而同一车型,当时市场价大约是37.5万元。
“政府采购价格高”是最近两年的热点。一时间,政府采购为何“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之类的评论,充斥各路媒体。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似乎已成一种定论。
作为一名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者,对每一起有关“政府采购价格高”的报道,笔者都十分关注。令人费解的是,细读媒体的,几乎无一例外地都属于“访谈”类报道:如,在什么会上有代表或委员指责政府采购价格高,在什么场合有官员斥责政府采购价格高,有学者评述政府采购价格高。这其中不乏举例,但几乎都是举“他人之例”,如前述潘先生般的例子。而很少见到媒体“披露”性的报道,即对一个具体的政府采购违规操作进行披露。于是没有人较真,没有鉴别新闻真伪,没有听到政府采购部门叫屈,也没有听到有关部门的权威声音;于是政府采购价格高,便成为一种流行观点。
政府采购作为一项管理财政支出的国家制度,其核心在于用好纳税人的钱。推行这一制度,使得过去千家万户式的机关团体的自行采购被“叫停”,这意味着各机关单位的采购权被剥离,但并不等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独揽大权”,可以随心所欲地“集中腐败”。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精神,并不是简单地将过去的各自采购,归属于另一方直接采购,而是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手段,让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在一种公开公正的平台上共同操作,法律还专门规范了采购人(采购单位)权力。
事实上,失去“业主”地位和相应权力的采购单位,最容易以一句“政府采购价格高”,来表达不满或规避政府采购。许多对政府采购的非议,也只是议论而不是举报,究竟虚实如何,很有必要较真一番。我们所以听信和评论,显然忽视了采购人的权力和责任,把集中采购机构误认作可以擅自作主的独权机构。
笔者并不否认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问题存在,现实的政府采购活动中,尤其是在“协议供货”这一采购方式中,由于其经常性、零散性,决定了其采购特点是“一次招标,全年定购”。市场的变化,使原约定的优惠比率不足以体现原优惠动机,加之管理没有及时跟上,可能造成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出现。
就理论而言,相对于其他的采购方式,由于其竞争更直接,采购的兑现性更强,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价不可能高于市场价。从各地实施政府采购改革的情况看,通过政府采购,有效地预防了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上的腐败现象,有效地节约了国家财政性资金。这是千千万万采购行为中不容抹掉的事实,即便某时某地出现政府采购价格高的“个例”,也不能代表普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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