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娟/制图
在封闭的高速路上,开车人被抢劫者用石头砸死,找谁赔?抢劫者已被判死刑,保险公司以刑事犯罪造成,认定不属理赔范围。昨日,荣昌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高速公路上抛石抢劫杀人的民事索赔案。因案件罕见,该院院长亲自主审。
高速路上被砸死
去年3月29日晚10时20分,永川的李模胜开车走成渝高速,从四川自贡返回本市永川。当车行至成渝高速公路95.6千米处时,一块重约15千克的石头从天而降,砸在挡风玻璃上,车被砸停,李模胜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同车的包先生吓出一身冷汗,立即报警求救。这时,两个手持铁棍的人朝车扑过来。包先生发现遭遇抢劫,下车拔腿就跑。歹徒没追上,就从李模胜身上搜走手机一部、现金1600元。
第二天,警方将两名抢劫者捉获归案。去年底,两人因抢劫罪被判死刑,已经执行,6000元个人财产被收缴国库。
家属状告高速路
死者家属认为,李模胜车毁人亡,与高速公路公司未提供安全的行车环境相关。协商未果,今年2月,他们向法院起诉,要求高速公路公司赔偿20多万元。
法庭上,原告的代理律师提出,高速公路沿线的天桥、铁丝防护网属于高速公路公司维护管理范围,李模胜购买了通行票,他就与高速公路公司形成了一种有偿服务的民事合同关系,高速公路公司应提供安全的行车环境。而案发现场附近的铁丝网破损、天桥上有大块石头等,高速公路并未及时进行清理和维护。同时,案发前,同一时间、同一地段也发生过类似的事情,高速公路公司应当预见并采取相关措施。
对此,高速公路公司的代理律师辩称,李模胜是买了通行票,但这既不是保险费也不是通行安全费,如果害怕出现安全事故,可以买保险来对抗风险。李的死亡是由于他人犯罪造成,不是因高速公路管理方的原因造成。
他还称,案发当月,公司曾派人对案发地段的天桥和防护铁丝网进行检查和维护,但没有办法保证他人进入高速公路实施抢劫。据此,他认为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刑审判决成证据
为了证明案发前后天桥路边有大石头、防护铁丝网有破洞,原告方将法院的判决文书和电视节目光盘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官。
在对两名抢劫者的判决中,两审法院均认定,抢劫者在高速公路上的天桥路边找到石头,附近的铁丝网有破损,同时在李模胜被抢之前的3月17日和3月18日,在离案发地1千米的许溪路段,抢匪同样利用铁丝网破损,用天桥路边的大石头,抛石砸车,以达到抢劫目的,但均因失败而告终。案发后不久,某电视台还为此制作了一期法治节目。
高速公路方拒绝调解,此案昨日没有宣判。
记者 张勇 实习生 李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