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静涛 芮潇潇)针对消费者李建飞质疑火车站退票不开正式发票一事,西安铁路局解释说,铁路企业的退票费报销凭证属于“专业发票”,和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具有“同等”效能。而有律师认为:发票必须具备发票的形式和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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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铁路局:退票费报销凭证属“专 业发票”
办理退票手续收取20%退票费,未出具国家税收监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正式发票,5月15日下午,榆林消费者李建飞分别上书国家税务总局和铁道部。据了解,5月15日下午,国家税务总局举报中心已接到李建飞的反映材料。
5月16日,西安铁路局给本报送来的解释函,认为火车站核收的20%退票费已列入铁路运输收入,按《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铁路系统的税收由铁道部集中向国家交纳。
西安铁路局同时认为,铁路企业的客票和退票费报销凭证等票据属于“专业发票”,和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具有“同等”效能,同样也可以作为报销凭证。所以,西安火车站出具退票费报销凭证的做法没有违反规定。
律师: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按规范填写
对此,李建飞却认为,他索要的是退票费正式发票,而不是“报销凭证”;有律师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是发票就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发票应具有的形式、要件。
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王奇律师昨日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而铁路部门出具的退票费报销凭证,其中年月日和经办人栏均未填写。因此,该报销凭证显然不具备发票的形式和要件,应该不同于发票。而《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填写项目不齐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王奇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管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并按规范填写,同时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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