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村的商品房小区竣工后,一村民竟以本村村民有权居住为由携全家强行占有一套房屋。在腾房要求遭拒后,房地产开发商将该村民告上法庭。日前,东丽区法院经审理,一审判令被告村民搬出强占之房,并拆除所装防盗门。
原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称,其作为农村小城镇建设的房地产公司,自2004年开始在本市东丽区某村建设住宅小区,同年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2006年8月,该片小区10号楼竣工后,村民侯某与丈夫、儿子一家三口强行搬入该楼一套单元房内居住,并在房屋单元门上自行安装了防盗门。房地产公司发现侯某的强占行为后多次找其交谈,要求其立即腾出强占之房,但侯某坚决拒绝。为此,房地产公司将侯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被告侯某辩称,其居住的房屋应是所在村村民的还迁房,房地产公司却当作商品房出售,实为不妥,其作为村民有权居住。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财产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截留、破坏。原告作为诉争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上述房屋具有所有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诉争房屋的非所有权人,占据该房屋并安装防盗门,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妨碍了原告的生产经营,应予搬出、拆除。由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