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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调解”还了倔老汉笑脸

  调解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方式,在中国已经被实践了数千年,它作为中国社会调整的一种基本标志,也在反复地被人们所解读。所谓调解,是指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依法自愿达成协议。现阶段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机制是指除人民法院的诉讼调解之外,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民事纠纷协商处理的一种机制,是人民调解的扩大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大调解”机制是江苏省化解矛盾纠纷的伟大创举,已经得到了中央综治委的高度评价,并作为综治工作十年经验典型向全国推广。从调查情况看,“大调解”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发挥了独特的作用,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它不仅适应了当前社会矛盾纠纷的特点,也体现了现代化进程中中国司法、综治理念的进步。

  在村组房屋被拆迁以后,泰州一市民因对一笔巨额补偿费用去向存在疑问,就随同其他人一起到有关部门进行上访。由于他在上访材料中多次提到区房屋拆迁中心法定代表人陆某的名字,于是该负责人以“故意散布虚构、捏造事实,严重损害名誉”为由将其告上了人民法院。

  一份代理律师在审理过程中不慎自行代签的保证书成了不利的证据,最后,法院判处这位上访市民停止侵害行为,并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对此,被告方不服,三年来他多次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后来,该拆迁办主任因经济问题落马,事情有了转机。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于近日重新审理了该起案件,并专门召开协调会。在法院耐心细致的调处下,原被告化干戈为玉帛,免诉和解。一起不利和谐社会建设的民事纠纷终于了结了。

  六旬老人上访被官员控告侵害名誉

  张寿祥,泰州市高港区口岸镇人,出生于1942年5月,自幼父母双亡,没有进过学校,只会写自己的名字和几个阿拉伯数字,然而一起官员状告他名誉侵权的官司,却让他不得不同文字打起了三年交道。

  事情还得从2004年说起,当年10月14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对陆某(系原高港区拆迁办主任)状告张寿祥名誉侵权一案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在诉状中认为:张寿祥多次在办公场所揪扯、扣留原告,故意散布虚构、捏造的事实,严重损害了他的名誉,贬低他的人格,对其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侵害、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0000元。

  高港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张寿祥在上访过程中,向原告单位以及泰州市、高港区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出示书写有侵害原告名誉内容的纸张,该纸虽非被告所写,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公众场所予以散发,但是在客观上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和侵害,遂判令被告张寿祥停止对原告陆某名誉的侵害,并以书面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对原告提出的其它请求不予支持。

  纠纷源自对145万元拆迁款的起疑

  事情的缘由是因村民对一笔拆迁补偿费用去向有疑问引起的。

  2003年6月,由高港区房屋拆迁中心实施对该区府后花园工程用地范围内的拆迁工作,同年拆迁工作结束后,张寿祥和其他被拆迁人发现,拆迁补偿费用中有一笔145万元左右的拆迁补偿费用不知去向,而拆迁办一直没有作出解释。随后,他们几个作为村民代表便开始到高港区拆迁办、建设局等部门进行上访反映,但是陆某作为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对他们总是避而不见。张寿祥说,在上访过程中,因为其不识字,就请人帮他代写了一些上访材料,不过这些材料都是送到相关部门的,他从没有在公众场合进行散发。但当时任高港区房屋拆迁中心主任的陆某认为,张寿祥的上访材料对其名誉构成了侵害,于是在2004年7月向高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了上述请求。

  不慎的保证书让老汉输了官司

  2004年10月14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295号判决书。其实,高港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张寿祥代理律师周某于2004年8月20日代写的一份保证书。该保证书的内容是:本人与多名群众在上访过程中,反映高港区拆迁办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时,是别人帮助写了两张标语。因本人不识字,未及时将标语中的“混”字纠正,对陆某的名誉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对此,本人保证在以后的上访过程中,不会影响到陆某的个人名誉。尽量对事不对人,依法进行上访。

  提起这份保证书,张寿祥告诉记者,他本人是在拿到法院的判决书后才知道有这么一份保证书的,之前他是毫不知情。他说,周某作为一般代理律师,是无权私自代写保证书的。

  据张寿祥当年的代理律师周某介绍,当年在审理张寿祥名誉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审判员与她通电话表示:“你叫张寿祥写个保证,认个错就算了。我们做做陆某的工作,他同意撤诉了,这样就算结束了。”当时她因考虑到张寿祥不识字,又不会写字,心想陆某既然都同意撤诉,写个保证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就算了。于是,她便代写了一份保证书,又考虑到张寿祥不识字,当时就没让他签字。谁知,最终陆某没有撤诉,而保证书却成了判决的重要依据,这是她没有料到的后果。

  拆迁中心负责人已经出事“进去了”

  张寿祥说,当时从拆迁工作结束直到现在,高港区房屋拆迁实施中心都没有对145万元拆迁补偿费的去向,对被拆迁户作出解释。他说,如果房屋拆迁中心能够依法及时公布拆迁费用的使用去向,他们也就不会上访了。作为一个公民行使正当的上访权利,却被扣上一个莫须有的罪名,他感觉非常冤枉。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高港区房屋拆迁中心,办公室接电话的一位工作人员听说找陆某时,告诉记者说他已经出事了,目前人已经不在该处。记者此后经过多方了解得知,陆某因为经济问题,于2006年底被批准逮捕,目前正在服刑中。

  司法调解洗去老人不白之冤

  感到冤屈的张老汉的申诉引起了当地检察院和法院的共同关注。

  2006年12月20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9日指令高港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2007年4月18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专门召开协调会,参加人员有该院审判人员、高港区人民检查院的工作人员、陆某的代理律师以及张寿祥的儿子张红军、表侄封守金等人。经过调解,张寿祥和陆某(由其代理律师吴国俊出面)达成以下处理意见:陆某答应赔偿张寿祥损失14000元,由张寿祥向法院提出撤回再审,双方的纠纷就此了结。5月10日,高港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终结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对这一结果,奔波三年讨说法的张寿祥老人由衷地表示,感谢检察院为他这么一个普普通通的小人物伸张正义,也感谢人民法院不嫌麻烦,不打折扣地重新审查和调解,使他的权利得到了切实保障。没有法官的真心帮助,他不可能有今天的好心情。

  专家认为官员不可滥用诉讼

  有关专家认为,该案的一波三折发人深思。正常的征地拆迁工作是发展地方经济、重塑城市形象、改善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大好事,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但是涉及到广大被征地的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切身利益时,相关的工作一定要做细、做扎实。本案就是因为有关人员工作方法过于简单、粗暴造成的,尤其是陆某作为拆迁中心的主任,对群众有疑问的拆迁补偿费问题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此外,陆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对于群众的议论和上访应该有一定的容忍度,切不可草率诉诸法律。

  专家认为,和谐社会建设已经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司法部门在审理有关民事纠纷案件时在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尽量做好调解工作。专家同时对初审法院认真细致地开展复审并成功调处社会纠纷的胸怀和能力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认为,能够顺势而动,与时俱进,这是一种非常好的司法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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