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石家庄5月19日专电(记者王民)河北省政府日前出台了《关于完善和落实城市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对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制订了明确标准。
据河北省建设厅副厅长曲俊义介绍,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此外,河北省第一次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销售。购房人在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以将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但必须交由市、县(市)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中心代理,以市、县(市)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转让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家庭,保证经济适用住房转让“内部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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