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稷山县3名科级干部将反映该县县委书记的相关材料整理成文后,邮寄给当地37个部门的负责人。当地公安机关查明写信人身份后,稷山县检察院以诽谤罪对写信人提起公诉。目前,“诽谤县委书记案”第一案已审结,其中两名写信人杨秦玉和南回荣已被判刑。
对此,有论者发表评论认为,一把手遭诽谤案应实行异地审理。我认同对“稷山文案”实行异地审理的建议,同时还认为应该把这里所遵循的原则推而广之,和“民告官”案一样,对“官告民”案也应该推广异地审理。
对“民告官”案实行异地审理,发端于浙江台州中院。该院规定,被告为县级政府的案件和一些在当地影响较大的集团诉讼案件作为重大、复杂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立案管辖权;中院将这些案件指定给案件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审理。这一做法,被称为行政诉讼案件异地交叉审理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要积极推进行政案件管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提供制度保障。”
提出“官告民”案也应该实行异地审理有什么理由?首先,“民告官”案实行异地审理的全部理由,也就是“官告民”案实行异地审理的全部理由。无论是“民告官”案,还是“官告民”案,都存在案件双方力量悬殊因而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问题。一方面,一些地方官员法治观念不强,总习惯于以权代法。当政府或官员成为案件当事人时,他们总企图以权力干预司法,甚至直接操纵司法,指令司法部门立案、逮捕、审理和判决,“彭水诗案”是这样,“稷山文案”也是这样;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现行的体制,法院从人到物,从编制到装备,从院长的选任到法官的任免,都受制于当地政府,使得法院不能不听命于政府的意见。虽然异地审理是法院面对权力的非法干预不得已而采取的办法,但在现行体制下只能如此。
稷山县委书记告3名干部诽谤,应该属于“官告民”案的范畴,因此应该提倡实行异地审理。至于官民之间行政行为之外的民事案件,是否实行异地审理,目前尚未有这方面的探讨,而从保证法院独立办案和维护公民平等权利的角度看,也一样应该实行异地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