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钮怿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司长曹长庆日前披露,2005年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达4000多亿元,这个数字还不包括少数地方没有经过合法审批的乱收费。他列举了越权立项、无证收费、收费不公示、任意扩大收费范围、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坐收坐支、只收费不服务等不规范的收费问题。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全国连续7年开展大规模“清费治乱”专项活动,之后逐步建立了一系列收费管理制度。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增长并未放慢脚步。1995年到2004年10年间,某地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增长了5.1倍,而同期财政仅增长3.5倍;还有一些地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占当年财政收入的比例甚至超过了30%。
在我国,行政事业性收费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的产物。在计划经济年代统收统支的财政体制下,机关和事业单位既没有收费的理由,也没有收费的积极性,所以除婚姻登记、企业登记外,几乎没有什么收费;到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群众对基础产业、公用事业、社会福利发展的需求大幅提速,给财政带来了巨大的缺口,于是政府部门出台了一些收费项目,以缓解财政压力。相当一部分基金和收费项目,比如电话和燃气初装费,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诞生的。
但是,以行政权力为支撑的收费不可避免地带来部门利益,特别是在财政体制尚不完善的背景下,一些政府部门可以将行政事业性收费变为部门“小金库”,用收费“养人”、“养机构”,甚至大肆兴建“楼堂馆所”,不但严重扰乱了社会分配秩序,而且为贪污腐败的滋生留出了空间。
利益驱动放大了行政权力的收费冲动,制造出一系列为人垢弊的权力“寻租”现象。比如高速公路收费:越来越多的高速公路在收回成本后依然长时间收费,令一项原本定位于“成本补偿”的收费变成了一些部门的永久性筹资工具。更令人担忧的是,收费冲动还影响到了立法层面:许多部门在起草相关法律法规时,都会尽量写入对本部门有利的设立收费项目的条款,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由此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对社会公平极具杀伤力。
遏制行政权力的收费冲动,必须约束行政权力,从程序上规范收费的立项和执行。在立法阶段,强调由人大立法赋予行政部门以收费权力,杜绝行政部门“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在收费立项过程中,建立完整的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专家论证、价格公示、集体审议等制度,以公开透明保障人大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在收费执行过程中,“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收费的最终去向必须经由严格的年度审计,并公开审计结果。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本质是向特定公众征收的服务成本补偿。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由于财政收入不足以支撑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必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还将保留,有些还应该丰富(对占用资源、破坏环保等行为加大收费)。当下群众对“费”的质疑绝非简单针对“4000亿”这个数字,而是怀疑这笔“来之于民”的巨款最终是否全部“用之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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