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从事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记者昨日获悉,从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广东省地税局负责人昨日向记者表示,目前广东省暂时还未收到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正式文件,一旦接到通知,会根据要求进行操作。
据悉,此次共有24家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列入代收代缴单位范围。按照车船税有关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警用车是免征车船税的。除此以外的机动车辆,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此外,对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不需要投保交强险、但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的车辆,应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车船税。
今年4月底广东已就2007年车船税的征收方法作了公布,省地税会否就这一改变作补充说明,该负责人表示目前还不能明确。而广州市有关负责人也表示,广州车船税的征收时间表和方式仍然不能确定。
今年上半年广州有关征缴车船税发布的四次消息
2007年1月1日 不开征
从今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广州市地税局表示,由于新颁布的《条例》与旧“两税”相比,在征免税范围、税额幅度、减免税规定等方面发生很大变化,因此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发布通告,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暂不受理2007年度车船税申报征收工作。
2007年4月28日 开征
省地税局公布,全省从2007年4月28日起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
2007年5月14日 暂不开征
因征收系统正在改造,今年车船税暂未开征。
2007年5月21日 开征
与“交强险”一起缴。(记者 李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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