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6万元 同时涉嫌多项罪名
肃州区公安局 原经侦大队长一审领刑6年
本报金塔讯(记者董开炜)5月21日,记者从金塔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肃州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原大队长富建明因犯贪污罪,近日被金塔县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
富建明先后担任肃州区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教导员、大队长。2006年6月,富建明因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徇私枉法等多项罪名被肃州区检察院反贪局调查,6月21日被肃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当年12月,该案指定由金塔县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肃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负责办理一起诈骗案的过程中,查封了诈骗案嫌疑人郑洪志名下“山西润物科贸公司酒泉分公司”设在酒泉的营业场所,并要求郑洪志退还涉案赃款。2001年4月至2002年1月,该公司多次向时任肃州区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的富建明退还赃款15万元,但富建明只向受害方给付了部分赃款,将其中6万元据为己有。在办案过程中,富建明与郑洪志从陌生到熟悉,干起了权钱交易的勾当。2003年6月10日,郑洪志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兰州警方抓获,富建明带人将郑洪志押解回酒泉监视居住。其间,二人商议把郑洪志的一辆“别克”小轿车作为赃款抵押物。随后,肃州区公安局接受富建明的建议,决定对郑洪志取保候审,扣押其小轿车抵顶涉案赃款。但在一年后,郑洪志被解除取保候审,赃款却分文未还,小轿车也一直由富建明私自使用和保管。
近日,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富建明有期徒刑6年。富建明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了上诉请求。
《兰州晨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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