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昨日,记者从黔南州人大常委会获悉,《黔南州岩溶资源保护条例》近日经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6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岩溶资源保护范围内进行垦荒、堆放废弃物、修建有损资源的设施等,除科学研究和工程建设需要,不得采集钟乳石和基岩奇石并严格限制各种岩溶奇石进入市场交易等。
凡是违反该规定者可以处以500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经济罚款,如发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岩溶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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