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们:
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将正式实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座谈会,主要是研究部署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措施,启动“未成年人保护行动”,进一步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深入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党委、政府加强组织领导,人大、政协强化监督,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观念深入人心,未成年人的成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一些突出问题逐步得到解决。以各部门专门工作力量为骨干,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校外辅导员、“五老”志愿者为补充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队伍不断壮大,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等专项活动为载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动员机制、组织机制、评价机制逐步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很大进展。
同时,我们也看到,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2003年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明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2004年下半年,正式启动修订工作,团中央承担了前期调研起草工作。随后,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经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0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明确规定了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权利,强调了对未成年人成长有特殊重要性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权利的深度广度大为拓展。明确了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这一总原则,作为贯穿全法的一根红线,这是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规律认识的升华,是国际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先进理念的集中体现。法律针对社会关注、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做出了新的规定,并进一步提高了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法律修订后,贯彻落实是关键。这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也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提高认识、总结经验、真抓实干、务求实效,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正落到实处。
下面,我谈三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更加完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和谐社会建设的首要目标和任务,对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权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胡锦涛总书记今年参加全国政协十届五次会议工会、共青团、青联和妇联界委员联组讨论时明确指出,要“坚决扫除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这为我们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我们一定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认真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意义。
第一,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未成年人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关系到亿万家庭利益的民心工程。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有利于促进家庭幸福和社会稳定,巩固和谐社会建设的社会基础;有利于提高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动员人民群众共同建设、共同享有和谐社会;有利于解决未成年人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党和国家的事业兴旺发达、后继有人。
第二,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促进广大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有力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把未成年人的各种利益确认为法律权利,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等在保护未成年人中的法律责任,特别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承担的职责。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能够推动各级政府履行应尽的责任,运用国家权力和公共资源来实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能够确立未成年人的法律主体地位,促进社会各界理解和尊重未成年人的权利,遏制和减少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各种行为;能够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更好的物质文化条件和社会环境。
第三,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重要步骤。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我国青少年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的核心,也是一部人权保障法,是我国人权保护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可以推动完善配套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更好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深化人权保障立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可以更好地实施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履行国家责任,促进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发展和进步,提升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开展未成年人保护行动,推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实施
十九个部委联合推出的“未成年人保护行动”,围绕校园安全、家庭监护、自我保护、义务教育、禁止童工、食品用品安全、医疗保障等未成年人保护的突出问题,制定了强有力的措施,落实了具体责任部门,使实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了工作载体,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了总体规划和安排,这有利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的整体推进,是一件大好事。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要注意以下工作环节:
第一,认真学习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营造全社会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学习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一是要提高党政机关和公务员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意识和水平,特别是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普法宣传,推动党政机关模范守法、依法行政,在决策中体现“未成年人优先保护”的理念,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提高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化水平。二是要面向未成年人开展内容鲜活、形式新颖的宣传教育活动。因为年龄和经历的原因,未成年人权益意识和法制观念往往不强,要引导他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在法律实践中认清自己的权利,提高法制意识、权益观念和自护能力。三是要面向与未成年人联系密切的学校、家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等单位和个人,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增强他们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同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宣传,提高大家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良好氛围。
第二,进一步加快制订配套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和政策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本法律,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支撑的未成年人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地人大要根据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或修订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和政策,发挥下位法的细化和补充作用,提高针对性和操作性,最大限度地使本地区未成年人受益。有些地方在农民工子女入学、消除家庭暴力、强化监护责任等方面制订了很好的政策和实施办法,值得借鉴和推广。此外,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有些新的规定,例如,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场所和专门学校的建设等等,这些规定的落实,需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配合。有关部门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原则条款,加快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要充分发挥国家政策的重要作用,为未成年人的成长发展提供必要的公共资源和便利条件。
第三,不断强化司法和执法工作,把法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好的法律重在执行,重在真正起到遏制违法行为、鼓励合法行为的作用。现阶段,社会上仍然存在不少损害未成年人利益的丑恶现象,例如,雇佣童工、拐卖儿童、生产销售伪劣未成年人用品、强迫诱骗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等直接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网吧、淫秽色情网站、不健康“口袋本”图书等严重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问题,等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施行力度,从未成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推动解决一批重点和难点问题,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司法和执法机关是法律的执行者和维护者,是保证未成年人保护法贯彻实施的主导力量,要及时清理与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注重总结推广经验,指导各级司法和执法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权益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障。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制定政策、出台措施时,要强化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意识,主动纳入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各种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现象,同时要积极开展带有前瞻性、创新性的研究和实践,探索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工作载体和工作模式。
第四,扎实做好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为未成年人办好事、办实事。保护未成年人,关键是要帮助他们排忧解难,解决实际问题,这也是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本要求。要做好重点群体的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孤残、流浪、留守、贫困等未成年人群体的身心特点和需求,采取多种手段,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机制,汇集社会力量,共同解决这些未成年人监护不足和学习、生活困难等问题,让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要加强少年宫、校外活动场所等未成年人活动阵地的建设,推动公益性活动场所向未成年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积极发展健康向上的少儿传媒和文化产品,为未成年人成长提供良好的条件。要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帮助他们解决网络成瘾、心理偏差、体质不良、学习负担过重、家庭暴力伤害等突出问题,优化成长环境,培养积极向上的生活方式。
三、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推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与实施,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在一个新的起点上。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各地区各部门和全社会应当充分把握当前的有利契机,迅速动员,加倍努力,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切实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抓紧抓好。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充分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工作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要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投入,进一步推动各项建设,提供人、财、物等方面的保障,强化物质依托。
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研究,广泛收集和反映未成年人的愿望、呼声和诉求,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针对性。要认真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本职工作,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落到实处。同时,要以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为载体,不断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点问题的解决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强化信息的沟通交流和工作的协调配合,对重点问题采取联合行动,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强大声势和工作合力。各级团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抓手,充分发挥协调作用,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法赋予的职责,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学校要切实履行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强化素质教育和义务教育,解决好校园伤害、体罚和不当处罚等问题,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家长要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以健康的思想和言行影响、熏陶未成年人,以科学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帮助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品行。社会各界要主动关爱未成年人,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发挥作用,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闻单位尤其要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一”前夕,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将在中央大报上发表文章,就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对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将提出四点要求,希望各单位、各部门认真学习吴仪同志的文章,按照要求,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好。
同志们,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是每一位公民和整个社会的责任。我们不仅要在思想上重视,更要在行动上落实。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开拓创新,奋发进取,扎实工作,为亿万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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