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闻网5月24日电 大学生李某向贫困的父亲薛某索要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已经年满18岁,无权向贫困的父亲索要巨额抚养费,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5月22日,薛某接到了法院送达的二审判决书。
薛某和妻子1995年离婚,双方协议约定,薛某每月支付李某抚养费500元,直至李某能够独立生活。2006年,李某考入了上海的一所高校,由于各项花费很大,他要求薛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薛某认为,自己的生活很困难,而且身患多种疾病,无力支付这笔抚养费。遭到拒绝后,李某一纸诉状将薛某告上法庭。
天山区法院调查发现,薛某因心脏病和脑动脉硬化于1996年从单位病退,每月只能拿到382元退休金,经济能力有限。
天山区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劳动能力,要求薛某每月支付1500元的抚养费过高,一审判决薛某每月支付李某抚养费1000元,直至李某大学毕业。
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偏低,自己不能接受。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高中以下学历教育,以及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子女。李某已经年满18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虽然就读大学花费负担很重,但薛某作为父母仅仅应当承担道德上的义务,李某追索抚养费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最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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