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处以市民赵某的名义贷款60万元购得的价值120万元的商品房在贷款还清后起了纠纷,赵某所在房地产公司称当初行为是“骗贷”,目的是为缓解资金周转难题,而此说法遭到了赵某的否定。接下来,原本仲裁机构作出的赵某为合法房主的仲裁结果又被法院认为程序不合法而撤销。
本案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诉称,1997年,该公司为解决资金周转困难,与时任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的赵某商议,以赵某的名义办理假按揭手续,贷款购买该公司开发建造的一处总价为120万元的房产。随后,该公司便以赵某的名义与银行签订了购房按揭贷款合同,并很快办完了相关的公证、保险等事宜。其中,除该公司为赵某虚开的60万元首付款收据复印件因与银行办理贷款合同留在了银行备案外,其余公证书、保险、还贷存折等材料均由该公司保管。1998年3月,银行贷出的60万元划入了该公司账户内,此后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均由该公司按期支付,直至2006年3月本息全部还清。
令该公司没想到的是,2005年2月,赵某“假戏真做”,利用职务便利从该公司取走了诉争房屋的全部贷款材料,并凭借这些材料强占了诉争房屋。该公司于去年6月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以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属伪造为由,要求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仲裁机构根据赵某持有的全部书面证据,驳回了该公司的请求。为此,该公司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此仲裁裁决。
庭审中,赵某辩称,自己持有的诉争房屋相关材料无论是所盖公章还是办理程序均真实有效,而房地产公司主张的假按揭贷款一事根本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房地产公司的请求。
法院观点
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房地产公司在申请仲裁过程中已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由仲裁机构调取证据的申请,但仲裁机构却没有依照相关程序给予其书面答复,因此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裁决,属于应予撤销的情形。据此,法院撤销了由仲裁机构对该诉争房屋归属作出的裁定。
从2006年6月2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最高可处3至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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