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开始施行之际,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制订下发《关于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行动”的意见》,今天,顾秀莲副委员长又亲自出席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对于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关爱未成年人,意义重大,也非常及时。
一、充分认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认真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的维权和保护工作,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使他们真正成为21世纪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可靠接班人,这是关系到国家命运、民族兴衰的大事。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为扫除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优化青少年的成长环境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
二、切实抓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
要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当前,要围绕未成年人生存、发展、受教育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全面推行义务教育,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继续配合教育部门,积极推动中部和东部地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进程。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加大义务教育的资金投入,在全国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研究推进城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建立工作方案。要保障贫困家庭的适龄子女能上得起学,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使他们享有与其他家庭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权。为逐步缩小东西部地区在教育资源和教育质量方面的差距,中央和地方财政继续对到西部地区支教的大学毕业生志愿者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保障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使他们安心施教育人。
二是加强疾病预防和医疗保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继续配合卫生部门,向未成年人提供计划免疫、传染病防治和重大疾病救治等医疗服务工作。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对计划免疫提供资金保障,落实接种疫苗的免费制度。对传染病和重大疾病防治,财政部门可根据情况实施必要的扶助。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将未成年人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鼓励通过商业保险或慈善捐赠等渠道,解决患重大疾病未成年人的医疗费用,使患重大疾病的贫困家庭儿童能够在多方帮助下得到及时救治。
三是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维护未成年人权益。配合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办开展的“为了明天-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程”重点项目、“12355青少年维权行动”,全国妇联开展的“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行动、“小公民道德及双合格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活动,其他有关部门开展的“校园周边环境治理”、“净化青少年网络环境”、“食品放心工程”等专项行动,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下大力气“坚决扫除损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社会丑恶现象,着力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深入实际了解情况、研究政策,积极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专项行动,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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