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莹波)昨天,记者从市地方税务局税政科了解到:从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一同缴纳。中国平安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据了解,国家税务总局与保监会已于近日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市地税局叠彩分局的有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当前,由于私家车大量出现,车船税出现了征收面广、税源零星分散、纳税人多为自然人的特点;许多私家车及一些未经批准进行营运车辆的车主对缴纳车船税缺乏自觉性,漏缴税款,这使得车船税的征收比较困难。因此,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另外,根据市地税局与市公安局的《关于加强车船使用税税收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规定,目前,凡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进行年检的机动车辆,一律实行“先税后检”。未到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在机动车辆年检时一律在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补办纳税手续,方能检车。办理新增入户的机动车辆,在车船使用税征收窗口办理完税手续后,方能办理入户手续。上述《条例》及《通告》的实行,将从源头上堵住漏缴车船税的情况出现。
据该工作人员介绍,对于购买使用车辆但未按规定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将从2004年起追征应缴未缴的税款。
根据《条例》的规定,车船税按照以下税额幅度内进行缴纳:载客汽车(每辆,包括电车)——60元至66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16元至12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按自重每吨)——24元至120元;摩托车(每辆)——36元至180元;船舶(按净吨位每吨,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3元至6元。对此,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上述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广西具体的缴纳标准目前仍在制订过程中,将于近日内出台。
另据介绍,根据《条例》的规定,以下车船免征车船税: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拖拉机,捕捞、养殖渔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警用车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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