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公路的安全畅通,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治理货运车辆超载超限,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收费公路推行货车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5号),《关于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川办函〔2007〕59号),省交通厅、物价局《关于联网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批复》(川交发〔2007〕14号)文。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自2007年6月1日起在联网高速公路成渝路四川段、达渝路四川段、成绵路、绵广路、成雅路、成乐路、成南路、南广路、广邻路、遂回路、内宜路、宜水路、隆纳路、成都绕城路全部收费站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
(一)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车货总重量)行驶计重收费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费率计算确定:
1、高速公路收费基本费率为0.075元/吨·公里。
2、桥梁和隧道收费基本费率为0.65元/吨·公里。
3、广元瓷窑铺至棋盘关段基本费率为0.04元/吨·公里。
小于20吨(含2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算收取车辆通行费;20吨至40吨以及大于40吨的车辆,其20吨及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20吨以上的部分,按基本费率线性递减到基本费率的50%计收。试行期间对正常装载的货车暂给予20%车辆通行费优惠。
(二)计重收费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按国家强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认定车货总重量,对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如下方法计算确定:
1.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含30%)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2.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以及超过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符合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重量部分以及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的重量部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收取车辆通行费;超出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5倍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特殊车辆的收费
(一)客货两用车和集装箱车辆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集装箱车辆正常装载及超限30%以内(含30%)的按应收通行费的70%收取车辆通行费;超限30%以上的按照普通货车计重收费。
(二)不能载货的特种车辆以行驶证标注吨位按原车型分类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鲜活农产品运输和其他经批准的临时免缴通行费的货车正常装载的情况下,免收车辆通行费。但车货总重量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部分,按超过公路承载能力实施计重收费。
(四)大型物件运输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通行手续,并按载货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五)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计量法》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高速公路道口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在车道上一律不予复称,若对称重量结果有异议,可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诉。
四、收费管理
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凡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应责令补缴通行费;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从事其他扰乱收费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收费管理单位
经省交通厅、物价局批准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联网高速公路营运管理单位。
特此公告。
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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