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单时炎卢国平)如皋一家公司提前10天解雇44名农民工,以为合情合理,不料却不合法。经过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努力,其中24名农民工获得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8000元。5月21日,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将这笔钱发到农民工兄弟们手中。
去年12月20日,如皋某公司突然通知在该公司打工的44名农民工,公司决定与他们解除劳动关系,次日就不要他们上班了。这些工人有的在该公司工作已达数年甚至10多年,而他们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当月31日才到期。工人们被无故提前解雇,情绪激动。如皋市总工会向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求助,问能否提供法律援助。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将工人们带到中心,了解情况,帮助他们稳定情绪,劝导他们通过正当渠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了解到的情况,该中心决定特事特办,指派了两名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这两名律师帮助农民工们准备材料、提起劳动仲裁、出庭辩护、参加调解。5月17日,在如皋市仲裁委的主持下,24名农民工与公司达成了协议: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补偿24名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68000元。
21日,如皋市法律援助中心将公司履行到位的68000元分别发放到农民工手中,最多的得到补偿3200元。拿到钱的农民工兄弟们喜笑颜开(如图)。承担此次法律援助任务的赵律师介绍说,该公司在听说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应该给农民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时,也曾觉得冤枉,因为距离合同到期只有11天时间了,他们认为早几天并没有什么不可以,合情合理。但是,根据我国《劳动法》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的规定,公司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必需提前30天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并支付经济补偿金。44名农民工中的20名因为种种原因,没有一同要求法律援助,申请仲裁,放弃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赵律师等为之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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