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员工带着小孩上班时,小孩不幸掉进车间的水池,溺水身亡。其父母认为厂方的安全保卫工作不到位,索赔25万元。昨天记者从南岸区法院获悉,该院日前一审判决该厂承担三成责任,共赔偿6万余元。
法院透露,伍女士是江北五里店一家生产光学元件企业的员工。
事发后,伍女士认为虽然自己有责任,但企业也没有做到安全保卫工作,才使自己的儿子掉进生产车间的水池,企业应该承担次要责任。
伍起诉后,企业觉得自己这个被告当得冤枉。因为单位明文规定不准小孩进入厂区,而伍不听同事劝告、不顾单位纪律规定,仍把孩子带进车间,她自己应负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伍女士无视单位纪律规定,擅自带孩子进厂,并在厂内没有管束,应负主要责任;企业因疏于安全管理,也应担责,担责比例以30%为宜。最后,法院一审判决该企业赔偿6万余元,并赔偿5000元精神抚慰金。
(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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