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追不回贷款 状告公证处
本报讯 (记者 郭桂花 通讯员 晓晨)鹭江公证处出具过一份有夫妻签名的公证委托书,但是妻子如今否认自己在公证委托书上签名。厦门市某银行根据公证委托书贷出的18万元追不回来,只好把鹭江公证处告上法庭(详见本报5月7日3版报道),要求赔偿18万元及2.8万元利息。
事情是这样的:2005年3月7日,鹭江公证处出具了一份有张先生和郑华(化名)夫妇签名的公证委托书。公证委托书上面显示受托人张军(化名)有权对郑华夫妇所有的一套房子予以买卖、抵押等。张军拿着公证委托书,以张先生、郑华夫妇的名义向我市某银行贷款18万元,抵押的房产是张先生、郑华夫妇名下的一套房屋。但合同到期后,张先生一直未向银行还款,银行打算起诉张先生,才知道他已经死亡。银行转而起诉郑华,要求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意外的是,郑华表示,自己没去过鹭江公证处,更没有在公证委托书上签过名。而这份公证委托书经福建方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结果显示,“郑华”的签名不是郑华所写。
原告 公证书是不真实的
银行代理律师认为,公证申请人已经提交了完整的材料,公证处却还出具了一份不真实的公证书。公证处的过错具体体现在,核实对方签名时没有高度注意,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显示,担保人“郑华”的签名不是郑华本人所写的。作为公证员,不仅要审查公证申请人的身份,还要审查其姓名,特别在签名上,应该让申请人当着公证员的面签名。
律师表示,银行由于确信鹭江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所证明的委托代理关系的合法有效而贷款给张先生,最后却由于公证书的不真实而导致贷款不能追回,公证处应当赔偿损失。
被告 银行未善尽审查义务
对银行提出的赔偿要求,鹭江公证处针锋相对。公证处表示,作为公证处是按照规定的程序出具本案涉及的公证书的,没有对原告或其他不特定第三人的侵权故意和过失,不存在主观过错。另外,公证机构过错赔偿的范围,原则上应仅限于实际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中,银行就其债权享有物权担保,虽然借款人已死亡,但其借款的抵押担保物仍在,银行抵押权并未消失。
鹭江公证处还说,银行的贷款损失与其不严格履行贷款审查义务是分不开的。银行方面在与张先生、郑华夫妇签订贷款协议时,完全可以要求借款人及其财产共有人亲自到场,公证书并非其签约所必须使用,而是可以选择使用或不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