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从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将正式实施。新《破产法》在制度上有着多项创新与突破,为求解读,记者昨天专访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陈玲刚审判长。新《破产法》适用范围扩大了,担保债权优于先职工债权。
对于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问题,新法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办法。陈玲刚解释,以前,国家在处理国企破产及计划经济遗留下的一系列问题时,曾有一个“政策性破产”的规定,在这个规定里,破产企业的职工享有安置费,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然而,担保的宗旨是为了债权优先受偿。故新《破产法》明确,在该法2006年8月27日公布以前出现的破产,职工债权优先于担保债权,破产人无担保财产不足清偿职工工资的,要从有担保的财产中清偿;而之后的破产,担保债权将优先于职工债权受偿。
“这一顺序的转变,应该说,是由过去的法律迁就制度,过渡到现在的法律促进制度。破产企业的职工利益要得到保证,依靠的是政府保障制度的完善,我们看到,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都在日趋完善”,陈玲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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