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莫斯科5月5日电(记者熊伊眉)俄罗斯政府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修订《劳动法》,并颁布《破产法》,以适应转轨经济的需要,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利益。
上个世纪最后10年是俄罗斯经济转轨时期。
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现象,而政府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缓和由此造成的社会矛盾。俄联邦《劳动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要确保破产企业职工领到工资,《破产法》则规定了对破产企业进行清算时首先确保职工能够领回工资和得到退职金。
近年来,根据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政府又对这两个法律进行过多次补充和修改。《破产法》在特别强调破产企业必须保证职工能领到工资和退职金的同时,还规定,在赔偿排序上职工比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权。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保障职工在三个关键阶段享有知情权,即企业在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时、在执行破产程序时、在完成破产程序即将进行裁员时必须及时向企业职工通报情况。另外,在执行破产程序时要有职工代表参加,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破产法》对如何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也作了说明:在企业更换所有者时,要保障劳动权;在企业出售时,原企业职工的劳动合同如尚未结束则依然有效,原雇主承担的责任和权利全部转给新的所有者。
近10年来,《破产法》的实施有效地保护了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也暴露出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例如:破产企业往往资不抵债,即使变卖全部资产也无法支付职工工资。据俄联邦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字,截止到2006年年底,全国拖欠破产企业职工的工资仍有5.59亿卢布(25卢布约合1美元)。
2007年2月,俄国家杜马(议会下院)通过一项决议,对破产企业无力偿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表示担忧,要求就这一问题举行听证会,希望政府能够参考国际上的经验,使国家真正发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俄罗斯政府也一直在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俄经济发展和贸易部公司治理局副局长采列诺夫在“企业破产的社会问题”圆桌会议上表示,要学习其他国家维护破产企业职工利益的经验,如成立赔偿破产企业职工物质损失的商业化基金,国家为这些基金的运作提供优惠。他认为,也许更适合俄罗斯的方案是成立国家公司形式的基金,但必须研究该基金的资金来源问题,绝不能再从企业中提取,否则将增加企业负担,损害经济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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