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田霜月 实习生黎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强迫农村妇女迁移户籍。昨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被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修改稿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受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其本人及其符合生育规定的子女,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
草案还增加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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