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肖姗)为有效维护著作权人、作品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省物价局昨天公布了我省作品著作权登记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版权局的有关规定,省版权局将作品著作权的自愿登记移交给社会中介组织,同意社会中介组织按照自愿原则开展作品著作权登记时,收取作品著作权登记费。
比如,文字、口述作品,对自然人收费1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费250元。其中10万字以上,每增加1万字,对自然人增收10元,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20元;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作品,对自然人收费2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费450元。其中,单首歌曲对自然人收费为100元/首,法人或其他单位组织为200元/首;美术作品,对自然人收费15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收费250元,由多件作品为系列申请一项著作权登记的,5幅以上,每增加一幅,对自然人增收2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增收50元等。
物价部门规定,社会中介组织应在登记服务场所实行明码标价。除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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