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商报报道 商报记者 王薇 报道
炎热的夏季,喝上一瓶冰爽的啤酒莫过于最大的享受,然而,李某因在家就餐时被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向啤酒生产厂商索赔,却引发了一场保险理赔纠纷。
2006年7月某日晚,李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左眼,共花去各项费用63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乙厂作为啤酒瓶的供应商,对李某人身伤害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乙厂追偿。但因甲厂的赔偿责任已经部分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金额内代替甲厂取得向乙厂追偿的权利。甲厂仍可就未获保险公司赔偿的损失向乙厂追偿。法院判决:甲厂和保险公司可在各自的损失金额内向乙厂追偿。
业内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案中,李某因啤酒瓶突然爆炸而受到伤害。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关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甲厂应当对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甲厂在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应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进行赔偿。
由于本案还牵涉到甲厂向乙厂追偿的问题,该人士解释说,导致李某受伤的啤酒瓶系乙厂向甲厂提供,乙厂是最终责任人,甲厂向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后,依法可以向乙厂进行追偿。由于保险公司已经在赔偿限额内对甲厂承担了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法在赔偿限额内取得向乙厂代位追偿的权利。甲厂对李某承担的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因未获保险公司赔偿,当然可以向乙厂追偿。该人士提醒说,消费者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应该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力。
(编辑 佳月)
|